【聚焦两会——全国两会巡礼】全国人大代表亢德芝关于有关法条修改的议案二则
发布时间:2023-03-10 17:25:27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北京隆重进行,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常委、九三学社武昌区工委主委亢德芝此次大会带来了两条议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局部内容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均涉及“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修改的原因存在多样性,有的涉及利害关系人,有的仅是企业的市场开发产品的需求,目前该规定会大大会影响审批时效,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因此建议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四十六条局部内容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用途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该分类方式无法体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性,同时与自然资源部试行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用地分类有差异,与现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采取城镇空间、农业空间以及生态空间的差异化管控分类缺少衔接。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不断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的不断深化完善,该条款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管理需求,急需修改完善。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进行农用地征收,但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仅明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明确若转为生态资源类用地如何办理,造成政府为推动生态保护实施中,以及解决耕地“非粮化”的问题,面临农用地“既征又转”带来的程序以及资金问题。因此,建议将四十六条中“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调整为“征收农用地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为耕地与生态保护,预留“只征不转”的法律通道。
(社市委宣传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