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武汉市委会机关联络员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2-03-15 15:00:50
为密切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掌握了解基层组织和社员状况,增强组织活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充分发挥联络员在社务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联络员的工作区域划分由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召开机关工作会议确定,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工作。
二、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班子工作讨论会等相关活动应通知联络员参与,联络员每月必须联系基层组织一次以上。
三、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联络员应熟悉社市委机关职能部门组织、宣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上情下达:传达社市委有关工作安排和会议精神,对事关所联络基层组织的工作并负有催办责任。转送社中央、社省委、社市委下发的学习资料到基层;社市委大型活动通知的发放和人员联系。
(3)下情上达:掌握了解基层组织的工作情况。对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基层组织和社员对社市委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向社市委汇报。收集基层组织相关资料,并报相关职能部室:社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单位、通讯电话、联络地址等)以及社员异动情况;社员在区级各种人事安排和推荐;所联络的基层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社员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荣誉,为社市委提供准确材料。
(4)联络员可根据基层组织、社市委工作需要参与基层组织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每月社市委召集全体联络员会议一次,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改进工作。
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